NCCN慢性髓细胞白血病临床实践指南2017.2版
CML慢性期:主要治疗(CML-2)
毒副作用的管理 (CML-G)
伊马替尼毒副作用的管理(CML-G,3/6)
剂量调整:
血液毒性
●慢性期:中性粒细胞计数(ANC)<1.0×109/L和/或血小板计数<50×109/L时应停药,直至ANC≥1.5×109/L和血小板计数≥75×109/L,重新开始原来剂量。如果再次出现ANC<1.0×109/L和/或血小板计数<50×109/L,再次停药,ANC≥1.5×109/L和血小板计数≥75×109/L后重新治疗剂量减至300mg/d。
●加速期和急变期:如果出现严重中性粒细胞和血小板减少(ANC<0.5×109/L和/或血小板计数<10×109/L),应确定血细胞减少是否与白血病相关,如果不是由白血病引起的,建议减量至400mg/d。如果血细胞减少持续2周,进一步减量至300mg/d。如果持续4周,应停药,直至ANC≥1.0×109/L和血小板计数≥20×109/L,重新开始治疗剂量为 300mg/d。
●顽固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的患者,生长因子可与伊马替尼联合应用。3
●3-4级贫血:4 监测网织红细胞计数、铁蛋白、铁饱和度、B12和叶酸,有必要时纠正营养不良。如果患者有症状,应予输血支持。
非血液毒性
●胆红素>3倍正常上限(IULN)或转氨酶>5倍IULN:停用伊马替尼,直至胆红素<1.5倍IULN和转氨酶<2.5倍IULN。再次服用伊马替尼时应减量(400mg-300mg、600mg-400mg、800mg-600mg)。
●严重肝脏毒性或严重的液体储留:停用伊马替尼直至症状解除。应依据其严重程度选择再次服用伊马替尼时机。
●如中度肾功能损害(CrCL=20-39ml/min),初始及维持剂量应减量50%,以后可根据耐受情况逐渐加量。如轻度肾功能损害(CrCl=40-59ml/min),服用剂量不应大于600mg/d。对中度肾功能损害(CrCL = 40–59 mL/min),服用剂量不应大于400mg/d。对严重肾功能损害的患者伊马替尼需应慎用。
具体干预措施
●体液储留(胸腔积液、心包积液、水肿和腹水):利尿剂、支持疗法、减量、中断或终止治疗。应行超声心动图确定LVEF。
●胃肠不适:进餐时服用并饮一大杯水。
●肌痉挛:补充钙剂、汤力水(tonic water)。
●皮疹:局部或全身应用类固醇、减量、中断或终止治疗。
注解:
1.完整的处方信息请参阅说明书,并注意监测血液学或生化指标。链接:www.fda.gov.
2.大多数毒性为自限性,待症状缓解后可考虑重新加量。
3.Quintas-Cardama A, Kantarjian H, O’Brien S, et al. Granulocyte-colony-stimulating factor (filgrastim) may overcome imatinib-induced neutropenia in patients with chronic-phase chronic myelogenous leukemia. Cancer 2004;100(12):2592-2597.
4.尽管促红细胞生成素是有效的,但医疗保健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(CMS)、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(FDA)的指南均不支持促红细胞生成素用于髓系恶性肿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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